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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法院宣判一批“套路贷”涉恶案,33人获刑


近日,新会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先后依法公开对一批“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33名被告人获刑,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依法适用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余某伟等13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案

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伟、梁某标先后租赁江门市某大厦、某广场办公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李某镇、曾某霞、何某儿等人组成三个犯罪集团。上述犯罪集团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

经统计,上述三个犯罪集团共诈骗64名被害人财物84万余元,敲诈勒索1名被害人财物1.81万元。此外,被告人余某伟、梁某标以存在虚高债权的相关书证先后5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黄某军、黄某东等11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军租赁江门市某大厦办公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吴某光、朱某婷、刘某等人组成一犯罪集团。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军又伙同黄某寿(另案处理),先后租赁江门市某广场、某大厦一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鲍某楚、宋某峰、黄某东等人组成另一犯罪集团,上述两个犯罪集团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采用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

经统计,以被告人黄某军、吴某光为首的犯罪集团共诈骗156名被害人财物170万余元。以被告人黄某军、鲍某楚为首的犯罪集团共诈骗47名被害人财物43万余元,敲诈勒索1名被害人财物1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思等5人犯诈骗罪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思受雇于黄某汪(另案处理),并租赁江门市某大厦一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胡某圆、陈某庆(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一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借助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

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共诈骗169名被害人财物180万余元。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出资在江门市某大厦办公室成立一信息部,伙同被告人张某飞与被害人伍某豪签订金额虚高借款合同,被害人伍某豪逾期还款后,被告人黄某委托黄某思的催收团队向被害人伍某豪索债,二人共诈骗被害人伍某豪财物9千余元。

被告人刘某华、余某玉等4人犯诈骗罪案

被告人刘某华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租赁江门市某酒店、某大厦办公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余某玉、吴某明、邵某佳等人组成一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借助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

经统计,该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36名,涉案金额高达75万余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支配金钱,避免盲目高消费。如确实有合理需求,应通过银行或其他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不要轻信“无抵押”“无手续费”“仅凭身份证即可贷款”等广告,避免因落入“套路贷”陷阱而遭受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如遭遇“套路贷”,要学会依法维权,应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不合理收费证明以及相关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楼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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