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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人员子女优先安排!虎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这样招生


5月22日,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公布了《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章程》,章程对虎门镇公办学校招生组织、招生计划、申请入学方式等做出了明确和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年优待入学相比,今年章程增加了战疫人员子女入读安排。章程规定:虎门镇派出援助东莞市、湖北省或其他地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务人员的子女,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为更好的解答市民疑惑,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公布了招生热线和监督热线。其中,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热线:0769—85020836,0769—85020892;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769—85527836。有需要的市民可以拨打以上打电话咨询或举报。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生平等入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和东莞市有关政策,结合虎门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3所公办初中、19所公办小学。

第三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入学、随机编班。

第四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虎门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虎门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虎门镇招生办”)二级机构组成。虎门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虎门镇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虎门镇招生办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虎门镇招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上级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衔接东莞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镇教育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编制并报送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五)起草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违规申请人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事实通报相关单位;

(八)实施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组织公办学校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在镇纪检监察部门和镇教育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当年度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公办学校学位容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各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根据虎门镇人民政府与东莞市万科梅沙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学校协议》,协议期内,虎门镇每年安排约定数量的虎门镇梅沙小学一年级学位,定向招收东莞万科在虎门镇房产项目业主的适龄子女(须符合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入学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虎门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用于招收符合东莞市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二条 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盈缺情况,虎门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起始年级学位,用于招收辖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倍增计划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重点(A库)企业,以及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等类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第十三条 根据《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虎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中的富余学位,用于积分制招收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章 优待入学

第十四条 符合东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台湾学生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通知》(东教基函〔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东莞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华侨华人子女及华侨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函〔2017〕9号)规定条件的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华侨学生,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父或母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且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父或母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且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户籍登记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父或母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中央、省、市驻虎门镇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的适龄子女,享受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我镇派出援助东莞市、湖北省或其他地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务人员的子女,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虎门镇户籍的外地户籍或无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学位有富余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的非虎门户籍适龄或小学应届毕业的子女,在学位有富余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⒈近五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并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的人员;

⒉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东莞连续工作满一年或在东莞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并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的人员;

⒊在虎门镇工作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⒋近三年获虎门镇委、镇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奖章并在虎门镇工作及居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父或母在虎门镇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房,户籍登记在东莞市其他镇(街)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学位有富余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五章 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招生平台”报名(电脑版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专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手机版:“莞家政务”APP,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读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招生平台”,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和“监护人基本信息”,上传规定的证件照片。申请积分制入学的申请人家长,按《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要求,登录招生平台填写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入读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招生平台”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入读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必须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信息、填报志愿和上传证件照片,如因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学位分配不成功,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八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结果在“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招生平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招生办对申请人在“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统一招生平台”填报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填报信息不正确,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三十条 虎门镇公办小学,划分为城区、北栅、南栅三个片区。

城区片有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教育集团太平小学校区、东方小学、东方小学教育集团红旗小学校区、威远小学、镇口小学、博涌小学、梅沙小学等8所小学;

北栅片有北栅小学、大宁小学、龙眼小学、怀德小学、白沙小学、赤岗小学(中心小学教育集团赤岗分校)等6所小学;

南栅片有南栅小学、沙角小学、新湾小学、金洲小学、路东小学等5所小学。

第三十一条 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报读户籍登记地对应学区的公办小学,招生办网上审核申请人填报的报名材料,通过后录取。若申请就读人数超出学校招生人数,由招生办按申请就读适龄儿童在虎门镇登记户籍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三十二条 招生办根据适龄儿童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适龄儿童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未获录取,则由招生办统筹安排其入读片区内有学位富余的学校。

第三十三条 户籍登记在民泰社区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需要提供自有合法房产地址、工作单位购买的社保地址或户口簿登记的服务处所地址(在志愿页面下方上传相应资料),由招生办根据上述地址,将适龄儿童安排到对应学区的公办小学就读。

第三十四条 跨学区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申请人需在志愿页面下方上传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合法产权的房产资料,并在所属社区中选“按房产所在申请跨区”,然后填报房产地址所在片区的相应学校。各公办小学录取户籍登记在其学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后,学位尚有富余的,按适龄儿童在虎门镇登记户籍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申请跨区入读的适龄儿童。未获录取的申请跨区入读的适龄儿童,由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富余的学校就读。

第三十五条 虎门镇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报读户籍登记地对应学区的公办初中,招生办网上审核申请人填报的报名材料,通过后录取。若申请就读人数超出学校招生人数,由招生办按申请就读学生在虎门镇登记户籍的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三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和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华侨学生,由招生办片区内统筹就近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三十七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虎门镇户籍的外地户籍或无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其他享受虎门镇公办学校优待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镇招生办提出方案,经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十八条 积分制申请入学的非东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公办学校、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学位2个批次录取。前一批次未录取,则进入下一批次。每一批次按学位供给数量,由镇招生办根据申请人的第一志愿和积分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则进入下一志愿按积分从高到低录取,额满即止。三个志愿均未录取、志愿服从分配的,由镇招生办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额满即止;不服从分配的,视为选择下一批次按志愿和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最后一名出现同分,超过招生或学位补帖计划数,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4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情况,由镇招生办提出方案,经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筹安排。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虎门镇户籍申请人虚报户籍所在社区或监护人自有合法产权房产所在地的,所填报志愿一律作废,由虎门镇招生办统筹安排入读有学位富余的公办学校。

第四十条 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申请阶段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入学申请资格;入学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允许其在公办学校完成当前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已在民办学校注册,因特殊情况需回虎门镇公办学校就读的虎门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虎门镇招生办统筹安排到有学位富余的公办学校(不一定是户籍登记地对应学区的公办学校)。

第四十二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热线:0769—85020836,0769—85020892;

第四十三条 虎门镇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769—85527836。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虎门镇栏目”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虎门镇栏目”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虎门镇以往有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虎门镇教育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何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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