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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出台引资人奖励新政,最高奖励330万元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新修订的《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各种渠道向台山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台山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台山市外引入优质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奖励条件和标准,最高可达到330万元。据悉,这是台山市历年来“含金量”最高的奖励引资人政策。

早在2011年,台山市就曾印发《办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办法》施行以来,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招商竞争力提升,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对引资项目要求、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申请和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台山投资吸引力,助力台山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引资项目要求,项目需符合台山市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经江门市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

《办法》的最大亮点是进一步加大了奖励力度,包括扩大了奖励范围,同时提高了奖励标准。在奖励范围方面,增加了引进总部企业奖,对引进符合江门市总部经济要求的项目,给予引资人一次性30万元奖励。根据规定,奖励共分为三类,包括引资人固定资产投入奖、引资人总部企业奖和引资人重大项目奖。在奖励标准方面,对引资人固定资产投入奖第一部分投产前的奖励,标准由1000元/亩提高至2000元/亩。

《办法》还完善了奖励实施流程,其中,申请程序增加备案环节,增强政策操作时效性;奖励兑付明确分期付款相应的条件及比例;规范引资人审核机制,由台山市招商引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审核。

【记者】陈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