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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七部门联合发文: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近日,市住建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江门市落实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优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构建租赁市场保障机制四大方面,提出包括加强商事主体登记、落实责任主体备案、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公布房屋市场租金信息、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完善信用动态评价、加强“粤安居”平台建设、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系统、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共10项主要任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江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应办理商事主体登记

为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监管,《方案》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中介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登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开展业务前,应当到属地房屋租赁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及推送开业信息,房屋租赁服务机构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档案和名录。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省系统平台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方案》从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公布房屋市场租金信息、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完善信用动态评价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方案》明确,从事住房租赁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履行信息发布管理主体责任,核验发布主体的经营资格、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房源必要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

房屋市场租金方面,住建、发改及各市(区)政府将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提供合理的住房租金价格。《方案》要求,住房租赁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定期发布机制,引导稳定市场租金水平。

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案》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规在属地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商业银行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有关部门将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受托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严控违规住房租赁行为,确保住房租赁资金账户监管到位。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将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实现对住房租赁主体信用的动态评价。

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行业监管职责,《方案》明确由各市、区(县级)政府履行统筹协调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职责,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网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

同时,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江门市将以各市、区(县级)为主体,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等涉及住房租赁业务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中,重点对住房租赁合同是否规范、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逃避租赁资金监管等问题进行穿透式检查,并适时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案例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此外,为优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江门市将全面落实省住建厅加快推进“数字住房(粤安居)”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部署和计划,加快完善平台与政府部门、租赁企业、商业银行等系统的互联对接;引导和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依规及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及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社会公开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相关信息。

今后,全市将统一使用江门市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记者】梁佳欣

【通讯员】王如朋 梁晓燕

【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