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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中山最新通知!


10月29日,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清理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要求,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规范参保,有序清理制度内重复参保和跨参保年度的跨制度重复参保。按照《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号)要求,中山已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为了保障您能享受相关待遇,请及时关注以下相关事项:

一、不能以职工和居民两种身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后,应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如您存在以职工和居民身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您需在2022年11月5日前暂停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业务办理-居民医保停保”线上办理停保或到中山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二、不能在两个及以上地市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重复参加两个及以上地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个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如您存在重复参加两个及以上地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形,请您尽快选择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并暂停其他参保关系(可通过“粤医保小程序-业务办理-居民医保停保”线上办理停保或联系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若异地已核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据的,中山市将无法重复扣缴您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如果您确定要参加中山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请尽快联系重复参保的地市医保经办部门取消原参保登记或申请退费,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到中山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