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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接收单位应向拾得人开具凭证


1月8日,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此次修改中,《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接受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开具相关凭证

《规定》提出,广州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根据《规定》,拾获遗失物共分为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以及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在街道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所辖派出所,由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可交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可交该旅馆业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辖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规定》提出,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本次修订中,《规定》强调,各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若对于遗失物发生争议、拾得人领取奖励时,均可以此为证据。

接受拾遗物品若可确定权利人应及时通知其领取

《规定》还提出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如何查询认领。经向查询,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查询。

如遗失物已查获,并核对属实的,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规定》还提出,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次修改,《规定》提出,市公安机关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公开发布招领公告。

公开招领的时间也从此前的6个月增至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

对拾金不昧者可按规定对拾得人给予财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

《规定》提出,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方+记者】 黄舒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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