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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意停发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广州拟立法保障民营经济


即日起到4月1日,《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立法,是为了保障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不随意提前终止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停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不随意停发贷款或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在要素保障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土地、人才、资金、数据、技术等要素资源。

针对民营企业最关注的土地和资金问题,在有所为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场所,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提供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自有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增加容积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等费用。

在有所不为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随意提前终止民营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冻结涉案财物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权益保护也作了细致规定。

须做到平等准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

须慎用强制措施,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拖欠款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专精特新发展、“四化”平台赋能、政商关系、规范引导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立法保障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直以来,广州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诸多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广州95%的市场主体,80%以上的新增就业,40%以上的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由民营经济贡献。近年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民营经济组织发展遇到一些困难。为了保障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立法。

《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的起草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全面总结近年来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探索实践,针对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形成《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2条,分设7章,涵盖了总则、要素保障、创新发展、政商关系、规范引导、权益保护等内容。第一章第一条“立法目的”明确,立法是为了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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