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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佛山新建住宅区要按规划配建幼儿园、中小学!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近日公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5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其中,“新建住宅区”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区。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幼儿园每千人不低于40座标准配置学位 

《办法》指出,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并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此《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责任的单位等。 

土地划拨前应明确学校配建要求

办法提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规划新建住宅区所在区域现有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无法满足该区域人口入学需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订入学统筹方案,仍无法解决需求的,应当暂缓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此外,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要求等应当符合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或者学位紧缺地区,应当考虑适当增加学位供给。 

不得作买房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办法明确,经批准预售或者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作购买房屋可以赠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住宅区项目的首期验收同步进行。配建教育设施未同步建成的、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

办法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接收单位统筹管理。 

住宅区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区首次登记时,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一并申请确权,并且在首次登记清单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用于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旧项目按当时规定执行

该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住宅区项目,其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内容及标准按照原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及用途,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王雅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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