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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稳经济也要保环境,东莞副市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


9月10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是东莞某纺织印花公司不服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经复议维持后,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让原告意外的是,坐在他们对面被告席上的,是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副市长万卓培。此外,该案庭审中,还有约100名市直各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全程参与旁听。

纺织印花公司状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到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产生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性废水检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为196mg/L,超出最高限制 80mg/L 1.4倍,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以及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由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0年1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作出20万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4月21日,市政府经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原告方认为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公司内已经配套安装并正常运行着废水处理设备,没有主观故意的超标排放意图;在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的8项指标中,只有一项指标超标1.4倍,其他7项指标均达标;另外,原告企业在接到整改要求后也积极地履行整改义务。由上述原因,原告认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过重,在政府积极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当下,被告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更加人性化地量定处罚金额。

而被告市生态环境局则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不以企业是否具有主观意图为处罚依据,只要违法行为发生就可以视情况予以处罚;此外,废水对于环境的污染是瞬时发生且不可逆的,即便原告在受到整改要求后立即改善了废水排放工艺,但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同时经过测算,原告的日废水排放量达到了370立方米,虽然超标倍数为1.4倍,但由于排放量大对于环境的污染也不可小觑,当前环境污染攻坚战形势严峻,企业应当落实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同样认为原告企业在废水排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无误,市生态环保局做出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执行程序合法,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处罚。

原被告均表达自己的意见后,该案将经过庭后审议并择日宣判。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呈常态化

在庭审最后的陈述阶段,万卓培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做最后总结。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希望法庭能够结合疫情过后国家提出的“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对企业给予一定人性化支持的辩论意见,万卓培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东莞有18万家制造企业、133万市场主体,目前因为经济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大压力。”万卓培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面临着非常繁巨的工作任务、要对全市人民承担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对于他们依法作出的处罚,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是予以支持的。”万卓培认为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能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也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第一次修订,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近年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东莞已成为常态化现象,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至2020年上半年,共有645宗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东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会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有机结合,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组织了这次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学法用法活动,给参加旁听庭审的同志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婉荷表示,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以及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自觉遵守司法监督的意识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化解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刘伟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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