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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免就免、能减就减!湛江税务发布20项措施支持战“疫”复产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获悉,该局立足部门职责,全面梳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主动研究实施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或指引,推出十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税务部门将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为企业协调解决税收方面的问题。结合收集到的企业问题和建议,税务部门依法给予企业大力支持,切实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

20项措施具体如下:

一、切实保障税务支持政策落地

(一)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全面梳理物资供应、医疗救治、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及受影响行业等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尤其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主动辅导、精准服务相关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二、切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具金额,申请调整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即时办结。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最大限度释放产能。

三、切实支持医疗救治

(四)对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制剂、自用的房产及土地等,依法给予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减免。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四、切实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

(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切实支持科研攻关

(七)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八)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六、切实支持物资供应

(九)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支持公益捐赠

(十)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二)向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等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如运输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增值税。

(十三)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切实支持小微企业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九、切实支持受影响行业

(十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十六)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十、切实优化精准服务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出发票增量增额申请,并符合实际需要的,可即时为纳税人提高临时用量和限额,全面保障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发票使用需要。

(十八)积极推广应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成立“线上税务辅导员”队伍,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办税(费)。对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做到“急事即办+主动预约+合理引导”相结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大力推广纳税人发票网上申领、免费邮政配送服务;大力推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领、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全面放宽电子税务局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条件限制,及时满足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需要。

(十九)成立税务专业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专人专岗、专职专责、实时响应涉税需求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材料缺失或者有误的,按规定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加强与医保、社保部门协作,开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绿色通道。开辟新业态出口退税快速办理通道,确保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指标,对无疑点的退税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二十)加强办税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配足配齐防疫用品,严格执行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进出人员测量体温和佩戴口罩要求,做好办税公共区域通风、消毒,确保办税服务厅卫生安全。

【全媒体记者】李梓贤 顾大炜

【通讯员】湛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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