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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道交一体化”纠纷处理机制启动,打官司前须先调解


8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银保监分局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落实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确定中山市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新机制于昨起正式实施。今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欲打官司的,必须先接受调解。未经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将不予立案。

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新机制,实行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行调解前置程序。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能够缩短处理周期,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

目前,中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都建立了“中山市道交纠纷调解工作室”,全市各公安交警大队也设有“中山市道交纠纷调解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产生索赔纠纷的,应按照指引要求,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所在辖区的调解室或调解点解决纠纷。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司法鉴定是确定伤情和索赔数额的主要手段。该机制规定,对于不涉及鉴定的,调解成功后就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将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再为此产生诉累。针对设计鉴定的情况,该机制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包括涉案保险公司在内的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交通事故未经调解的赔偿纠纷,法院将不受理立案。该机制规定,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必须先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如果没有经调解程序或不能提交《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的,法院将引导当事人到调解室先行调解。

此外,送达地址填写不详,有可能要为此担责。为了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调解组织、人民法院文书,保证纠纷顺利解决,当事人应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地址适用于调解、司法确认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程序。地址不详使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诉讼费、律师费将在交通事故的诉讼中发挥杠杆作用。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外(如事故责任方肇事逃逸、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在最终判决时,将酌情增加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

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提出的调解方案,一方当事人不予接受,而在后续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与《道交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调解方案相近的,由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和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律师费用。

【作者】张房耿 刘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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