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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查封、扣押,清远4月1日起实施新法制止在建违建


今年4月1日起,清远市人民政府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政府规章——《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对于在建违法建设,违建查处部门将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等合法有效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和举报、查处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规定和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建违法建设的界定、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查处程序和措施、相关部门和违建查处部门的法律责任等内容。3月30日,清远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办法》颁布施行有关情况。

3月30日,清远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陈国飞摄

遏制在萌芽阶段

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协调督促

清远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祖治通报,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各地新增违法建设难以遏制在萌芽阶段,当违法建设建成后,拆除难度更大,更易引发暴力抗法,拆除行政和经济成本更高,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职责交叉的违法建设难以实现综合治理。因此,制定《办法》是推动清远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办法》出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在建违法建设中的职责更加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供水、供电单位等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现场检查、竣工验收、核发权证、许可证等手段监管防范治理违法建设。在建违法建设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对当事人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的督促责任。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为农村村民或者城镇居民且该违法建设在其所在村 (居)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督促……以提高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效率,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阻力、缓和执法矛盾等。

查处更快更强力

躲着执法人员就没办法了?不!

“一些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躲着执法人员就对他没办法,该《办法》出台让这些侥幸者无所遁形。”清新区城管局法规股负责人罗长乐说,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不接受法律文书,违建查处部门也能进行处罚。

《办法》强化了查处在建违法建设的手段措施。在建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在实施调查时,可以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查阅、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资料,拍照、录音、录像以及确定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与参照物间距等建筑状态。经认定为在建违法建设的,将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等合法有效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办法》设立快速查处机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做了适当的缩减。违建查处部门对巡查发现、相关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发现的在建违法建设,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案件批准立案后1个工作日内,违建查处部门应当派遣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违建查处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核实属于在建违法建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者罚款的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违建查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违建查处部门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违建查处部门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知多滴

新法释疑:何为在建违法建设?

《办法》中的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下列违法建设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款违法情形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节后抢建成为事实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

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其查处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见习记者】陈国飞

【通讯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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