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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全力推进《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和《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实施


3月10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解读会。省气象局、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单位、企业代表等参会。

图  南方+ 陈国飞,,阎锋 拍摄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和《清远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分别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八届第17次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省气象局法规处副处长许雪松就《条例》的概述、出台必要性、制定过程、宣贯情况,以及主要制度和特点进行解读,清远市气象局局长李国毅向参会人员解读《规定》。

其中,《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是广东首部气候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相关条例,将有助于提升应对气象变化能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并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平衡、发挥气候资源的生态价值。

《规定》也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地方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等。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德银表示,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推动《条例》和《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撰文】林乐怡  陈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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