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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利用微信牵线搭桥贩卖毒品,男子获刑三年二个月


笔者从阳春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判决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名20多岁的男子通过微信牵线搭桥,从上家购买毒品向下家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三年二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向吸毒人员黄某等3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约1.6克,获利600元。

2019年4月7日,吸毒人员黄某联系陈某购买毒品,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陈某联系上家黄某灿(已另案处理),黄某灿将毒品放置在阳春市区某酒吧对面路边墙角,然后约定由黄某到上述位置取到1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

随后2019年4月12日、4月13日,陈某以同样方式贩卖毒品共1.3克。4月15日,陈某被抓获,其他涉毒人员被依法另案处理。

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陈某共向三人三次贩卖毒品1.6克,其犯罪行为看似简单,直接通过微信联络上家购买并告知毒品藏匿地点,由买家直接找到毒品后完成交易,其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获利、毒品数量的多少为构成要件,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警醒广大群众切莫以身试法,必须坚决抵制毒品、远离毒品。

【全媒体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晓 王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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