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 > 阳江新闻 > 正文

以案说法丨《员工入职登记表》视为劳动合同?法院判了


生活中,少数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出于节省成本等目的,只进行入职登记,却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殊不知,这样的做法违反法律,可能被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

本案中,钟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8个月后,某电子公司微信通知钟某,认为其不再胜任文员一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钟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约5万元。劳动仲裁裁决,由某电子公司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88.36元。

钟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电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约7万元。某电子公司辩称,《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钟某自2022年2月与某电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电子公司应向钟某支付2022年3月至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合计约2万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应当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实质内容,即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等资料,如果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劳动者的年龄、工作履历等个人情况,那么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擦亮眼睛,切实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黎璐诗文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