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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宠物鸟没看好,主人赔了10多万元


相对于犬类而言,鸟类比较温顺,但并非没有攻击性。本案中,宠物鸟主人就因未看护好自家鹩哥,导致他人受伤,最终赔偿了17万余元。

据悉,赖某与王某、梁某夫妇系邻居,王某夫妇养了一只花鹩哥,平时用鸟笼关着挂在自家门前的菠萝树上。一天上午11时许,赖某家圈养的鸡跑了几只,遂到王某家门前的菠萝树下寻找。不料,刚走到树底下,王某家养的花鹩哥突然飞过来将赖某的右眼啄伤,赖某疼痛难忍,大声呼救。

事发时,王某、梁某均不在家,两人的大儿子听到动静后,跑出来听到赖某说被花鹩哥袭击,又见赖某右眼眼眶内出血,吓得马上给王某打电话。中午12时许,王某回来将赖某送到医院,但正好处于午休时间,五官科医生已下班,遂折返。14时许,赖某儿子又将其送往医院就诊,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随后,赖某遵医嘱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王某、梁某夫妇未向赖某支付任何费用,并以没有证据证明赖某系被花鹩哥所伤为由拒绝赔偿。赖某丈夫遂向派出所报案,后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赖某属于八级伤残。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陈述前后稳定一致,所述细节与客观环境、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基本吻合,赖某主张的侵权事实证明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故对其主张右眼受伤为花鹩哥所致予以采信,判决王某、梁某夫妇共同向赖某赔偿人民币17万余元。王某、梁某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受伤系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丁诗华 姚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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