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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征地311亩,补偿7万/亩!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揭府公〔2021〕34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云路镇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揭东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宝山路南侧地段),总面积12.9503公顷(折194.25亩),地类为水田39.51亩、旱地0.18亩、可调整园地64.47亩、可调整养殖水面1.23亩、园地55.44亩、养殖水面2.74亩、林地21.65亩、沟渠用地0.80亩、农村道路8.23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三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2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揭府公〔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揭府公〔2021〕21号)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揭阳市揭东区2021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区位、权属、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揭东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宝山路北侧、宝林路西侧(涉及云路镇洪住村鸿聚经济联合社和云路镇农民集体),总面积7.7647公顷(折116.47亩),地类为可调整园地54.41亩、园地61.40亩、农村道路用地0.66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批准的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三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2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提出。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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