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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展会销售过期食品,摊位跑路?举办方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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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商家失联跑路,消费者退款无门”“展销会上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单身男女遭遇‘婚托’陷阱”……这些糟心的经历你是否也碰到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围绕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提振消费信心”,南方+珠海频道推出“珠海3·15记者帮”系列案例追踪,从众多案件中撷取典型、剖析内涵意义,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放心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2022年8月,周女士投诉称,家里孩子吃了她从珠海家博会一摊位上购买的牛肉干后,出现腹泻状况,查看包装,才发现牛肉干已过期超过一年。

接到投诉后,珠海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周女士,周女士称并不知晓牛肉干销售者的具体名称信息。当时,家博会已结束,摊位也已撤场,难以确定销售者,于是工作人员联系家博会举办场地展馆,要求展馆提供涉事摊位(即牛肉干销售者)相关信息。

经工作人员核实,该销售者非本市企业,所留电话也无法接通。

工作人员将处理方向转向家博会主办方,及时与家博会主办方沟通,详细说明了展销会中消费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指出了其应承担的责任。

经调解,家博会主办方积极配合,最终,周女士所遇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律师点评称,本案为典型的展销会消费纠纷。因参展商来自全国各地、流动性大,展销会结束也已离开本地,消费者往往无法提供商家具体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展销会举办方应当掌握参展商家的相关信息,并对参展商家进行约束规范,否则,出现消费纠纷,举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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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梓欣

【策划】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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