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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明确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近日,我市印发《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在适用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

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

《规定》强调,除磷溪镇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官塘镇、铁铺镇外,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持相关资料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许可的,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