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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帮忙装货受伤属于工伤吗?法院这样判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但用人单位认为其系帮助他人完成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所致,遂不愿承认其为工伤、也不愿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法律又是否予以了支持?

文章开头提到的这位员工名为刘某,其为某商贸公司的货车司机。据悉,刘某的工作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即接到任务指派便随时进行货物运输。事发当日,刘某受公司指派驾车前往某工厂运载钢筋。当钢筋被天车吊到货车上后,刘某上前解开钢筋吊钩,却不慎被滚动的钢筋压伤了右脚。当时,刘某感觉无大碍,自行去药店买药涂抹,后来发现右脚越来越肿痛,行走困难,关节活动受限,便去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骨折。

后当地人社局对此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刘某据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该决定。

庭上,该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时并不是在执行公司指派的工作,而是其给别人帮忙时受伤,系其自身造成,不属工伤。公司表示,当时考虑到刘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出于好心,也出于减少其相关损失的考量,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随后刘某反而认为是为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要求赔偿,这并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公司虽称当天刘某并非受公司指派执行工作任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某出具的提货单、出库单、出厂单显示,刘某是在完成公司指派的装载钢筋任务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社局经审查对刘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该公司认为解开钢筋吊钩并非刘某工作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其中,明确了只有满足上述情形才可以排除工伤的认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工作,并不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因此,该公司以刘某解开钢筋吊钩并非其工作职责为由主张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黄健婷 陈怡成 欧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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