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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致人伤害,打人一方受刑罚


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天(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

据悉,2020年4月的一天上午,何天的母亲正在村里路边的菜地种菜,同村的被害人谢磊(化名)认为种菜的田埂位置是自家之前购买的,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何天的母亲与被害人及其妻子发生了口角。被告人何天的爷爷赶到现场后,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推倒在地。被告人何天闻讯赶到现场,用拳头打伤了被害人的脸部、右眼、头部等身体部位,被告人为此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被害人因受伤导致右眼晶状体脱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受伤后在医院诊治16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天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天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纠纷而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何天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天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请,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水难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该包容体谅、和睦相处。本案中,何天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亲手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后悔已为时太晚。

在此,法官提醒,故意非法伤害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被打者而言,切勿心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想法而互相殴斗,应冷静应对,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赖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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