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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佐证又不合理的现金出借难获支持


近日,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内容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关于大额现金出借的陈述也违反常理,故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中旬,原告夫妇从广东仁化专门驱车600余公里到福建省某市向被告催收债务。2020年8月底的某天,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一份内容基本上均为事先打印好的《借条》,载明被告收到原告以现金出借的80余万元,并承诺分三期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后因被告未按《借条》还款,两原告(夫妻关系)依据《借条》起诉两被告(夫妻关系)共同按《借条》偿还本息120余万元。诉讼中,原告主张《借条》金额中的36万元是在追债时借给被告的现金,被告则否认有现金出借,只认可原告转账出借的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但《借条》记载的内容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对于原告主张的现金出借部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已向被告交付现金36万元,原告对于交付现金的背景情况、地点、方式等的陈述亦明显不符合常理,对于原告主张转账出借的45万元,又与相关转账记录不相符。根据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合理的陈述及双方实际的借贷、还款情况,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现金交易,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对于未实际取得的借款,借款人也应拒绝出具相应的债权凭证,否则,将主动使自身陷入日后难以证伪的诉讼风险之中,亦加大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杜绝虚假陈述行为,如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故意作虚假陈述,干扰法院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还可能须接受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罚。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何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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