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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三年,龙门出台“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招商选资成效,广开招商渠道,近日,龙门制定出台《龙门县“以商引商”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动县内外企业、机构参与招商选资的积极性,加快引进一批优质项目,积蓄发展动能,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悉,《办法》自本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奖励对象为通过各种渠道向龙门县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龙门县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落户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人”)。值得注意的是,落户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同时,申请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的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是引入县外社会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以及BT、BOT模式项目和捐资项目。

(三)供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每年为当地贡献税收500万元以上;租用土地(厂房)类项目租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产值2000万元以上,每年为当地贡献税收100万元以上。

(四)无其他违法违纪、纠纷或争议的招商选资项目。

目前,龙门县财政设立了“以商引商”奖励专项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分段兑付,第一部分在引进项目摘地或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并动工建设后,以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租用土地(厂房)面积计算奖励资金;第二部分在引进项目投产后,以生产值和税收额度计算奖励资金,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供地类项目奖励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5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至5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25万元。

引进项目按约定时间如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值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税收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额度比例进行奖励。税收达500万元至1亿元(含500万元)的,按税收的1%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1-2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收的0.8%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2-3亿元(含2亿元)的,按税收的0.7%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3-4亿元(含3亿元)的,按税收的0.6%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4-5亿元(含4亿元)的,按税收的0.5%作为奖励资金;税收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税收的0.4%作为奖励资金。

租用土地(厂房)类项目奖励

租用面积5000-10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奖励资金3万元;租用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奖励资金4万元;租用面积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资金5万元。

引进项目按约定时间如期投产,并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税收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的1%作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100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协议签订前需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龙门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引资人需经投资方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其对项目落户龙门县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资人申请奖励的,由投资方确认一个引资人资格。龙门县招商选资“以商引商”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底结束,作为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申报期限,逾期不申报的,将视为自主放弃。

【记者】林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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