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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10月1日起实施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鹤山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发布《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七)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鲜花祭祖、植树祭祖、无烟祭祖”绿色文明环保祭祖,自觉履行签订的《森林防火承诺书》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森林防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50—8895122)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