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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撞到店家玻璃受伤谁该担责?鹤山法院这样判


公共场所能为人们提供从事社会生活所需的服务,人们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工作、学习、娱乐、运动等活动,但如果有人在公共场所不小心受了伤,谁该承担责任?

某餐馆的用餐区与花园区以一面透明玻璃墙相隔,从用餐区向玻璃墙外望去,可以观赏室外花园风景。某天,赵阿姨在该餐馆吃饭,其在外出时疏于观察而直接向玻璃墙走去,结果撞到玻璃摔倒受伤,后入院治疗,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诉请该餐馆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约7万元。而该餐馆辩称,餐馆室内外玻璃墙边设有高30厘米的台阶用于阻隔,同时也设置了出口方向指引,此次事故发生是由于赵阿姨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玻璃墙较容易令人产生视觉误差,且该餐馆未在玻璃墙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未能尽力消除透明玻璃对行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应对原告赵阿姨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赵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其受伤是因自身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综上,判决原告赵阿姨承担主要责任,自负60%的损失,被告某餐馆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0%的损失。

鹤山法院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根据场所的空间大小,出入人员的年龄、认知水平等方面,采取相应的警示提醒、安全措施等手段,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环境和优质服务,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在公共场所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方+记者 任龙

通讯员 黄苑桦 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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